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外观专利权是比肩著作权的另一柄“尚方宝剑”且有胜之,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一、全类进行保护:不论类别,只要诉争商标与权利人在先外观专利相同或近似,即可获得保护。这是名人姓名权(名人从事的行业)、驰名商标权(商品/服务的关联性)等的保护都无法比拟的。
二、无知名度要求: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基本都要求知名度,尤其在字号权、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中。但在外观专利权作为在先权利的案件中,商标审理标准对其是否达到一定知名度并没有做出要求,这是专利鼓励创新的本质要求。
三、无专利接触要求:著作权的保护在商标案件中已经非常充分了,但其依然有“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要件要求。外观专利权在商标案件中就无此要求,即便系争商标申请人没有进行接触而独立创作也不行,这就是为了更好的鼓励创新、鼓励专利申请。
四、近似标准低于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而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要求“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显而易见,外观专利权近似适用的标准是一般性的近似,而著作权要求构成实质性近似。一定程度上,外观专利权近似标准略低于著作权保护。
以上可以充分看到,外观专利权在商标确权案件中有无比的优越性,我们应高度重视外观专利。在新产品新包装上市的同时应积极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按时交纳专利年费及保存好相关凭证,为打击侵权、商标确权进行充分的证据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