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文涛律师网

专利律师,武汉合同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武汉婚姻律师,公司法律师咨询

IP属地:湖北

易文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武汉) 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72946509点击查看

程XX与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易文涛|时间:2020年09月07日|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XX,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汉南区XX。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程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再生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2019年12月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被告武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为年利率,从2018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工程项目,项目名称:武汉军运会武汉市硚口区外立面改造外墙真石漆项目,项目地点:硚口区宗关水厂沿线。施工安全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在原告准备去现场施工时发现现场施工方为湖北XX公司。原告无法履行合同,遂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公司的代理人程XX仅向原告退还3万元,剩余7万元至今未退还,故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武汉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原告先进场,第二天才签订的合同,原告支付的10万元中有3万元是居间费,因原告说不好从公司走帐支付居间费,就以保证金的名义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中间人,实际上我只收取了原告7万元保证金。后来原告背着我与我的甲方签订合同,致使我丧失该项目,原告虽然没有履行与我签订的合同,但实际工程还是原告做的。我已退还了3万元给原告,只剩4万元没有退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武汉军运会武汉市硚口区外立面改造外墙真石漆项目发包给原告,项目地点为硚口区宗关水厂沿线,本次施工工程量最少不低于10万平方米,合同综合包干单价为46元/平方米;工程质保期6个月。同时还约定因甲方(即被告)原因导致乙方(即原告)无法施工,甲方支付乙方人工生活费、相关工人误工费,三天内无法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结算退场,后期损失由,乙方无义务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告的工作人员程XX转帐10万元,程XX向原告出具收条,该收条上注明收到原告支付的10万元,该款项为武汉市硚口区外立面真石漆亮化项目的工人安全保证金。后该项目因故被告未再参与,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程XX于2019年1月5日向原告退还3万元,余款7万元至今未退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保证金7万元及其利息,被告认为有3万元系原告承诺支付的居间费,被告实际只收到7万元保证金,已退还3万元,剩余4万元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网银转帐回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因故该合同未履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被告认可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也已向原告退还了3万元保证金,但认为10万元中有3万元系原告承诺给他人的居间费,被告未实际收取,因被告无证据证实3万元为居间费且应由原告支付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保证金7万元及其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于2019年1月5日退还保证金3万元,视为当日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故其利息损失应从2019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程XX退还保证金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武汉XX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上述费用,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34695

  • 昨日访问量

    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易文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