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保全人(原告):程XX,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被告):张XX,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保全人(被告):舒XX,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XX。
被保全人(被告):严XX,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保全人(被告):朱XX,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保全人(被告):万XX,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保全人(被告):罗X,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程XX与被保全人张XX、舒XX、严XX、朱XX、万XX、罗X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程XX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张XX、舒XX、严XX、朱XX、万XX、罗X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程XX向本院提交了XX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程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张XX、舒XX、严XX、朱XX、万XX、罗X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张XX等额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2个月;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