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0日,原告在被告郑XX住处武汉市黄陂区聚餐时,被告郑XX家中煤气爆燃,导致原告全身多处烧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市第三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上肢双下肢烧伤8%。2020年6月5日,经武汉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未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0元,误工期6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
经现场勘查,被告郑XX使用的液化气钢瓶为超期未检钢瓶,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合格燃具设施问题,且无入户安检记录。逐步判断此次煤气爆燃是由于减压阀不合格及软管老化,造成瓶装液化气泄漏引发燃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郑XX作为液化气钢瓶使用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原告损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余XX对未进行年检且已报废的液化气钢瓶充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20年5月7日,武汉市黄陂区燃气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小区住户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爆事故说明》,载明:据现场勘查,当事人为超期未检钢瓶,且存在使用不合格燃具设施的问题,并且无入户安检记录。现场初步判断是由于减压阀不合格及软管老化,造成瓶装液化气泄露引发燃烧。庭审中,被告郑XX确认减压阀、软管系其自有燃具设备。
又查明,被告余XX在武汉市黄陂区横XX从事瓶装液化气送气服务,被告郑XX家中发生爆燃的液化气及钢瓶系由其提供。
2020年7月7日,因双方就赔偿题协商未果,原告喻X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赔偿原告喻X经济损失93077.38元;
二、被告余XX赔偿原告喻X经济损失39890.31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34890.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