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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聚餐燃气爆炸烧伤起诉被告燃气设备不具相关合格资质获赔十三万余元

发布者:易文涛|时间:2021年07月21日|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0日,原告在被告郑XX住处武汉市黄陂区聚餐时,被告郑XX家中煤气爆燃,导致原告全身多处烧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市第三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上肢双下肢烧伤8%。2020年6月5日,经武汉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未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0元,误工期6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

经现场勘查,被告郑XX使用的液化气钢瓶为超期未检钢瓶,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合格燃具设施问题,且无入户安检记录。逐步判断此次煤气爆燃是由于减压阀不合格及软管老化,造成瓶装液化气泄漏引发燃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郑XX作为液化气钢瓶使用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原告损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余XX对未进行年检且已报废的液化气钢瓶充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20年5月7日,武汉市黄陂区燃气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小区住户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爆事故说明》,载明:据现场勘查,当事人为超期未检钢瓶,且存在使用不合格燃具设施的问题,并且无入户安检记录。现场初步判断是由于减压阀不合格及软管老化,造成瓶装液化气泄露引发燃烧。庭审中,被告郑XX确认减压阀、软管系其自有燃具设备。
又查明,被告余XX在武汉市黄陂区横XX从事瓶装液化气送气服务,被告郑XX家中发生爆燃的液化气及钢瓶系由其提供。

2020年7月7日,因双方就赔偿题协商未果,原告喻X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赔偿原告喻X经济损失93077.38元;
二、被告余XX赔偿原告喻X经济损失39890.31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3489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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