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即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那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呢?实践中,法院处理的一般原则不予处理,但有例外。
先看下不予处理的法律依据: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21年1月1日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与上面条款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化,这里就不再重复列出。
因为法院掌握的是司法权,而颁发不动产产权证是行政行为。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因为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或当事人在购买房产时提供了一些虚假证明材料,或是夫妻双方争议的房产是违章建筑,不可能得到不动产产权证,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贸然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则当事人就可以手持判决书直接申请不动产产权证。这就违反了“司法干预行政”的原则。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对争议房产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法院也不会处理这类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权属。
但凡事皆有例外。笔者就办理过两件没有产权证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得到法院处理的案件。
一例是上海法院在查明产证权发放没有实质障碍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折价款。
一例是北京法院在查明产证权下发没有实质障碍但出于谨慎,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的最初意见仍是不予处理的情况下,经过律师争取,提出用处理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来代替房产归属的判法,得到法官的认可,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很多案子因为有了律师的介入,通过证据组织、法理论述、法条解释等专业行为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
马宏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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