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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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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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条文 利用夫妻财产混同理论为当事人争取房产最大份额

发布者:马宏侠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1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X(男)婚前有一套商住房,与王X(女)结婚两年后,将名下的商住房以150万价格出售,并将其中的140万用于购买位于北京东城区学区房的首付款,登记在王X名下。结婚七年后,因张X长期在外地工作,并且毫不关心王X及孩子,双方感情日益淡薄,故王X委托马XX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办案过程

案件审理中,法官用了很长对双方进行调解,称虽然房屋登记在王X名下,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用男方婚前房产的售款支付了大部分首付,建议应按一定比例分配两人的份额,男方更是坚持按140/10的比例,只同意给我方当事人7.14%的份额。马XX律师据理力争,引用《婚姻法》第17条(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男方婚前房产为商住房,出售的房屋属于投资收益,经过较长的婚姻生活,该部分首付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婚前房产根据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的限购政策,该商住房将面临无法出售,价格腰斩的局面,而王X将其出售转化成学区房,对房屋的增值贡献更大,综合双方的贡献,按公平公正的审判规则,故应双方各占50%份额。

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马XX律师的意见,房产归王X所有,王X支付张X50%房屋折价款,并支持了王X要求张X支付婚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取得圆满的结果。

律师说法

一般一方婚前出售房屋婚后又共同购买新的房产,在离婚时,法院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一、将一方婚前房产在新房产的出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后房产的价值中提出来归为一方个人财产,剩余的价值再按夫妻双方五五平分;二、将出售婚前房产的一方视为对婚内房产有较大贡献,从而按一定比例来分配双方所占房产的份额。三、这是最少见的,就是本案的结果,不考虑一方婚前房产的贡献,视为夫妻财产混同,双方平分婚内财产。

马宏侠律师,拥有13年的执业经验,成功代理案件100件+,北京律师协会财税专委会委员,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马律师执业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星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