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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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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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笔迹鉴定样本 帮忙当事人使遗嘱得到法院认可

发布者:马宏侠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8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先生与B女士婚后共育有4个女儿,以下称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A先生和B女士所在的村拆迁,因为拆迁利益,大女儿把A先生和B女士之诉法庭,关系随之恶化,大女儿与A、B没有来往,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对两位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故两位老人留有数份遗嘱,表明所有财产均有三个女儿继承,与大女儿无关。后A先生、B女士去世,大女儿将三个妹妹诉之法院,要求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三个被告的委托,围绕着大女儿与两位老人的矛盾,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以下称“三位被告”)尽了全部赡养义务来组织证据,从三位被告与老人的合影,老人外出游玩的视频,B女士的日记摘抄等向法官展示了老人将遗产留给三位被告的合理性、必然性。大女儿不认可老人的遗嘱,并指出A先生神志不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拿出前几年的赡养的诉讼案件中对A先生的行为描述。马律师当庭给予反驳,指出我方提交的病历中均称A先生神志清楚,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专业的判断而不是猜测。一审大女儿没有提出笔迹鉴定,法院依法认定了两位老人的遗嘱,驳回了大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大女儿不服,提起上诉,并称需要鉴定老人的笔迹,但在法庭上,大女儿又称没有任何鉴定的样本。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大女儿的上诉请求。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大女儿的诉讼请求及认定了遗嘱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由手持遗嘱一方承担证明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责任,但本案特殊之处就是大女儿因拆迁长期不与老人联系,而我方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到大女儿身上。所以,在继承类案件中,不管怎么,都应尽全力提供尽赡养义务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照顾老人照片,带老人旅游的记录、带老人看病的记录等。这些证据的组织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不然有些证据不一定能有力支持自己的观点。

马宏侠律师,拥有13年的执业经验,成功代理案件100件+,北京律师协会财税专委会委员,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马律师执业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星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