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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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屋抵押借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80人看过


案情:2015年1月14日,孙某与张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孙某借款3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共计3个月(抵押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共计3个月),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抵押人自愿以有权处分并在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开发区黄浦江路180号内1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武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2月8日登记离婚。孙某持有一份《共同处置声明》,孙某、张某均认可涉案《共同处置声明》中声明人和共有人栏武某的签名都是由张某签字,张某称其并未取得武某的同意,孙某称该声明系签订借款合同时张某出具,其有足够理由相信张某基于配偶代理权可以在本声明上签字,并取得了其配偶的同意。武某称不知情。孙某诉请法院判令其就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

裁判理由及结果: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二、本案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债权人能否善意取得该抵押权。关于焦点一,本案所涉抵押房产为张某、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张某一人与孙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事前、事中、事后均未取得武某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关于焦点二,本案中,债权人孙某认可《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由张某一人签字,亦认可《共同处置声明》中武某的名字系张某代签。该声明由孙某持有,孙某称该声明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张某出具,其认为张某作为武某的配偶自然能够代表武某,但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张某的签字系武某授权。上述声明恰恰能够证明孙某明知涉案抵押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共有房产,然而,孙某并未采取审慎的措施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故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孙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综上,对于孙某主张该房屋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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