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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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涉嫌犯罪时,债权人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873人看过

 案情:2013年11月29日,青岛某公司和盛某向任某借款现金3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期限内按月息3%计,青岛某公司和盛某必须在2015年11月28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宋某为青岛某公司和盛某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青岛某公司和盛某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宋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2017年11月27日,任某诉来法院要求处理。在诉讼中,任某明确表示,对涉案的30000元借款,任某要求宋某只对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该3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均予以放弃。

  山东省某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任某。后任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裁判理由与结果:

  任某与青岛某公司和盛某以及宋某签订的借条,系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该借贷行为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为犯罪,因此,该借条应当认定为无效,宋某的担保行为也应无效,宋某应当依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借款人盛某的借贷行为虽然被认定为犯罪,但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借条的订立过程中,宋某作为保证人对借贷行为的发生、履行起一定的作用,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当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现因盛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宋某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盛某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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