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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确定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209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是民间借贷审判中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500万元借款款项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未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配偶三方权益,事实常常难以查清。在成立借贷关系时,债权人往往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债权人可以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即要求举债人及其配偶共同作出借贷的意思表示。

  提示:债权人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出借大额款项时,可要求举债人配偶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应对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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