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借款的举证责任----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245人看过


案情: 2012711,某公司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某公司向刘某出借款项500万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自2012711日起至2013110日止。2012711日,某公司向刘某转款13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认可收到上述款项。201283日,某公司给付某典当公司金额为370万元的支票一张,刘某出具收据,认可上述370万元系替其向典当公司支付。某公司为本案诉讼,发生律师代理费用15万元。刘某、常某系夫妻关系,于20061218日登记结婚。借款到期后,因刘某未还款,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28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刘某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诉讼费由刘某、常某承担。常某抗辩,刘某所借款项均用于为刘某与其前妻的女儿还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中,刘某向某公司借款50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某公司应就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对涉案借款中的370万元直接向某典当公司支付,可见,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借款合同》首部借款人处载有刘某女儿的名字及其身份证号,也不能体现该借款系常某和刘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公司要求常某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