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某证券公司的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孟某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孟某出资200万元委托田某炒股,期限为一年,年收益率不得低于30%,田抽取收益的30%作为报酬。如年收益率低于30%的,则由田某负责补足。
一年到期后,不但年收益率未达到30%,本金还亏损了5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孟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弥补本金亏损并支付约定的收益。
法院判决:田某作为证券公司的员工,明知证券法规定不能私自接受委托炒股,却仍然以个人名义与孟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约定了保底条款,以促使孟某签订合同,导致该合同无效,田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田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给孟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向孟某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