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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施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9人看过

 

王某与施某、陈某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王某委托施某进行黄金现货买卖操作,王某提供本金100万元,委托期间为201081日至2011729日。委托期满时,如有资金账户内有盈利,施某分享30%的盈利作为报酬。如有亏损,则施负责填补亏损额,并将本金100万元归还给王某。陈某为施某的保证人。

委托期届满时,施某仅归还王某30万元,此后的二个月,施某又陆续归还王某30万元,此后便没有再归还。201215日,王某将施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施某归还剩余的本金4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陈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

一是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合同》设有保底条款,尽管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内容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我国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也违背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该保底条款无效。

二是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无效。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但在本案中,保底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具有可分性,无法独立分离出来。可以说,如没有保底条款,委托人就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丧失了。如合同其他部分的内容继续履行,会导致极不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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