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杨某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并约定了年纯收益率不低于25%的保底条款,后因该投资公司未兑现,从而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投资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该公司因无相应的资质,理财主体不适格,因此,该委托理财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投资人杨某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并约定了年纯收益率不低于25%的保底条款,后因该投资公司未兑现,从而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投资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该公司因无相应的资质,理财主体不适格,因此,该委托理财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