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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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委托无证券理财资质的公司炒股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金融证券 |306人看过


 

投资人杨某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并约定了年纯收益率不低于25%的保底条款,后因该投资公司未兑现,从而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投资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该公司因无相应的资质,理财主体不适格,因此,该委托理财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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