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委托个人炒股
齐某与林某是高中同学,齐某大学毕业后就一直从事金融投资业务,而林某高中毕业后就自己做生意,经过多年的打拼,已小有积蓄。在一次同学聚会中,齐某得知林某手头有不少闲置资金,就劝林某投资炒股,且承诺,只要林某愿意委托自己炒股,保证投资年回报率不低于20%。
林某做生意的年回报率从未达到过20%,齐某是自己多年的同学,又有多年的金融投资经验,于是同意将自己的存款300万元交由齐某炒股。双方为此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个人账户投资协议》,约定如亏损或年回报率未达到20%的,齐某应返还林某投资本金300万元及投资回报60万元,高出部分的回报归齐某所有。
但是,半年过后,林某仅收到过齐某支付的10万元。一年到期后,林某的资金账户上仅有150万元。林某要求齐某兑现协议中的承诺,齐某则说这是股票的价值波动造成的,拒绝了林某的要求。林某一怒之下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按协议的约定向自己支付本金缺口150万元及投资回报50万元。
法院判决:齐某与林某签订的《个人账户投资协议》无效,齐某返还林某本金300万元,扣除已返还的本金150万元,实际应返还本金150万元,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向林某支付自支付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判决执行:因齐某无力支付,林某至今未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