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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效力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06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0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俗称“五证齐全”,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将尚未取得相关证件的商品房进行出售,此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一般而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因此本文浅谈若是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一般而言,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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