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并没有登记对方的姓名。这类房屋虽然登记一方名下,但是基本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房产以登记为准,对外而言,购买人有理由认为房子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且房产证等证据写明该房屋为登记一方所有,因此很多购买人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仅让登记一方签订,并没有让作为夫妻一方的另一人签字确定。或者登记一方私自处分财产等。这类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买受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房屋的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但是若是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并表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但是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