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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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影响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564人看过

在实践中,存在出资人同时设立多家关联公司的情形,设立的数个公司往往在办公地址相同、工作人员相同、彼此的财产等难以区分,所谓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致使各公司之间财产无法独立区分。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财产混同,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保持独立的人格,尤其是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同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的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也可能被否定公司法人格,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立公司或者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需要谨慎查明,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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