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人员混同。
如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二、公司业务混同。
两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三、公司财务混同。
两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实际管理者均为同一人,同一个人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两个公司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有所交叉混合。
因此,若是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