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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及物权变动影响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750人看过

《合同法》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合同需要追认才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肯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因合同本身是一个债权关系,只要不违反《合同法》52条的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有效更加合理,以便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物权如不动产是否能够取得还是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否则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法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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