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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理解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69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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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经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借款,最好让其配偶签字确认并作为共同还款人,否则有可能会出现为逃避债务假离婚等情况,最终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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