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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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很多系确系存在质量问题,也有很多大型机械设备系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被起诉后,为降低价款争取权益,多数均主张设备不合格并申请鉴定,若是鉴定结果确实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此时买受人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4条、111条的规定,提供的产品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并非根本违约,只是一般违约,还是能够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不能因其一般违约而解除合同,且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降低双方的损失,可以采取折价、更换等方式,尽量不宜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