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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注意什么?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814人看过

笔者近日办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因为双方没有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在事实认定上一度陷入被动。笔者总结一二,加工承揽关系中,作为定作方,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点:


1. 务必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书面订单也可。订单中加工标的物的单价、数量、加工费的支付、加工材料等应当有明确的约定。书面加工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最直接的依据,也是留置权行使最有利的条件。

2. 关于留置权的约定,这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最重要的一点。并再次确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对定作人而言,完全可以要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排除留置权适用。否则,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也没有其他订单、合同明确的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就是一个同时履行义务的合同,即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定作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则加工人就有权扣留加工物体并予以变卖。

3. 材料供应。实践中,定作人采购材料,供应商将材料交付物流公司,仅提供一张物流公司的签收单就要证明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一定是加工单位的签收记录。之所以要保存好耗材供应商提供的各项交付记录,基于实践中多数加工单位业务频繁,在材料采购以及加工费支付中存在委托代付款关系和滚动结算关系,双方没有及时结算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争议。

总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合理规避风险点很有必要。(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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