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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时殴打洗脚妺 二男子受罚又判赔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720人看过

近日,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一起两男子酒后殴打洗脚妹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12月13日晚,被告王某、陈某等人酒后到休闲中心洗脚,由该店足浴技师张某,即原告为被告王某服务。服务过程中,王某要求更换技师遭到原告拒绝,二人发生争执,王某遂将洗脚用的木桶砸向原告。后王某被该店主管拉开,在原告离开房间经过被告陈某面前时,陈某乘机打了原告一耳光。随后,王某又追到楼下,踢了原告一脚。原告因右上唇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而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3600余元。

    2015年1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416元。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要求更换足浴技师与原告发生争执后便用木桶砸向原告,被人拉开后仍不罢休,追赶原告并将其打伤,被告陈某为帮助王某也打了原告一耳光,二被告故意侵害原告的身体健康,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护理费,因未提交护理的证据而不予支持。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一、被告王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131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摘自湖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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