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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河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493人看过

安陆市某植物园沿河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带,也没有专人巡视,一名13岁的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近日,孝感中级法院维持安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管理局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连某、余某72492元。

   去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连某、余某之女和另外两名儿童在某植物园河边玩耍,三人不慎掉入河中,另外两名儿童被过路的行人救起。二原告之女因落水时间较长、河水较深而沉入河水中,经市民呼救报警,赶到的110、119打捞约50分钟,二原告之女不幸溺水身亡。

   安陆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植物园属于被告某管理局管理,某管理局对该园负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植物园中的河流虽属于自然、历史形成,但自从划归某植物园管理、成为植物园的一部分后,就成为一个特定的区域;且该河流部分地区河水较深,虽在沿河周围每间隔一定的距离设置了安全警示标示,但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带,也没有专人巡视,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某管理局对某植物园的管理存在瑕疵,对原告之女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责任。二原告之女虽属于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满13周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水深危险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在河边玩耍,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原告对子女教育、管理不严、未尽到监护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85%的责任。

摘自湖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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