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2350人看过

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翁xx

被告薄xx

审理经过

原告翁xx与被告薄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92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5921日、20159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xx诉称,2015921日,冯xx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薄xx提供担保,现冯xx联系不上,我向被告索要未果。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被告薄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921日,冯xx向原告翁xx借款5万元,被告薄xx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翁xx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手印)。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冯xx(手印)。担保人:薄xx(手印)。2015 921上述事实,有原告翁xx提供的借条1张,有原告翁xx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翁xx提供的借条,被告薄xx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对利息及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薄xx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于原告翁xx与被告薄xx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冯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翁xx可以要求债务人冯xx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薄xx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薄xx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冯xx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翁xx 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 9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翁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薄xx负担(原告翁xx已预付,待被告薄xx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