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750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德莲,被告庞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长子“庞某丙”,2003 年6月生育次子“庞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之间缺乏信任,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缺乏责任心,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长子“庞某丙”由被告抚养,次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我的知道错了,请求法院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长子“庞某丙”,2003年6月生育次子“庞某乙”。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告李某于2003 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长子“庞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法庭的证据及庭审查证所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育有二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根本利害冲突,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和标准。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均应珍视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互理解尊重,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改善夫妻关系。鉴于被告庞某不同意离婚态度坚决,认错态度诚恳,本院给予双方当事人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为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对原告李某本次要求与被告庞某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