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赵伟认为,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遂于今年年初以其子赵乐乐的名义将王莉诉至法院,要求王莉每月按710.80元增加抚养费。
襄阳市保康县法院一审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赵伟与王莉虽然在离婚时对抚养费的数额有明确约定,但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赵乐乐要求王莉增加抚养费,予以支持。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赵乐乐的实际需要,赵伟与王莉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49元/年,确定由王莉每月给付赵乐乐抚养费180元至乐乐满18周岁为止。
襄阳中院审理认为,赵乐乐系赵伟与王莉婚生子,赵伟与王莉夫妻关系发生变更,但依然对其子赵乐乐存在抚养义务。原双方协议约定王莉每月支付赵乐乐抚养费100元,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的需要,应适当增加赵乐乐抚养费,赵乐乐要求其母王莉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赵乐乐的实际需要,结合赵伟与王莉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49元/年,确定由王莉每月给付赵乐乐抚养费180元至赵乐乐满18周岁为止,符合本案目前的实际状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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