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1999年经人介绍与老公结婚,2008年凭借多年的共同积蓄,购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随后取得了房产证。12年5月,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房内南侧主卧归赵女士所有,北侧的两个房间归王先生所有,门厅、厕所和厨房共用。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居住在前述同一套三居室内,但争吵摩擦不断,先想请求法院认定夫妻私分房间的约定无效?不知道能不能行得通?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前,不少离婚案件,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时,会将同一套房屋内的房间在夫妻间进行分配并确认分得人享有该房间的所有权,这样就出现同一套房屋有二个所有权。本律师就碰到过这样的法院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物权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原则,同时,鉴于同一套房屋在物权法意义上是一个物,约定或判定同一套房屋内房间归属不同人,将直接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故此,为确保房屋分割的合法性,在物权法生效实施后,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不再对夫妻共有房内的房间进行分配,而是采取“房屋归夫妻一方、得房方给与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的新做法。因此,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并重新进行分割的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