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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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诉讼请求不宜轻易变更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50人看过

对于有些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请求和一审中提出的请求不一致的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对此,我们一般不提倡随意变更诉求,尤其是在劳动仲裁阶段时未提出的诉求,而在一审或二审诉讼阶段时才临时增加的,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若在诉讼阶段提出的请求与仲裁阶段具有不可分的联系,则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若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则会被驳回。因此,在一审诉讼阶段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我们并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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