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收财产刑对刑法节俭要求的背离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38人看过

“刑罚措施,必须考虑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权衡,不能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过分侵犯公民个人的利益”。[ 18 ]刑法的节俭性,也称不得已性,不仅表现为刑法是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不得不动用的最后手段,而且表现为在刑法内部,严厉的刑罚措施只有在其他相对缓和的刑罚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可能动用。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用刑罚就无法保护其他公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刑罚才能发动,而且即使要用刑,也要考虑最小的损害方法。因此,在有功能相同但更为优良的刑种———罚金刑完全可以担当法益保护任务的情况下,设置没收财产刑便是不必要的。同样是财产刑,罚金完全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如严厉的惩罚性、剥夺经济能力、威慑、教育等。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率大大低于罚金刑,即使适用,法院往往采用的也是与罚金无异的模式,这样的做法还不如直接判处罚金刑。

从讲究效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某种刑罚措施可以少用甚至不用,代之以其他措施就可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则应尽量少用或替代。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首先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财产状况调查,判明被告人有哪些财产。其次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界定出哪些财产是被告人个人所有的,哪些是与家属或其他人共有的,其个人份额又是多少。现代社会金融关系十分发达,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往往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形,这为司法调查的进行增添了不小的难度和成本。再次,财产分割也很困难。正是因为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往往与其家属、与生意上的伙伴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混同在一起,造成了对实物财产的分割特别困难,往往需要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譬如聘请专业人员查账,动用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等等。即使是这样,仍不能保证刑罚不会伤及无辜。最后,没收财产刑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遇到犯罪人及其家属等相关人的阻挠甚至反抗。犯罪人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并隐瞒其财产,犯罪人的家属等财产共有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必然会极力反对分割财产。因为有的财产分割以后使用价值就大大降低了,有的甚至根本就无法分割,只能变卖后补偿,如汽车、房屋、家电等。法院在强制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才能够勉强完成。因此,从整体的社会成本来看,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可谓代高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