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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97人看过

根据《海关法》第82条的规定,“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 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 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 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83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 、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 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 有合法证明的。

一般来说,后者被称为准走私。不过,关于准走私,刑法第154条则增加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行为。根据海关法和刑法的规定, 走私武器、弹药,是指违反《海关法》和枪支管理秩序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 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由于武器、弹药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 存在偷逃关税问题,也就不存在变相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其走私形式表现为以下几种 :

1.通关走私。这是指走私分子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 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偷寄武器、弹药。这种走私武器、弹药的 形式比较少见,往往是小批量走私,多表现为随身携带或藏匿在其他货物中。由于武器 、弹药不准进口,走私分子通关走私往往采取欺骗手段。

2.绕关走私。这种情形也称闯关走私,即走私分子不经过国家海关或者边境哨卡检查 站。绕关走私是走私武器、弹药常见的走私形式。由于武器、弹药不允许进口,走私分 子为安全起见,就采取避开关卡的形式。

3.准走私。这种情形也叫间接走私、牵连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9 条和《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的规定,准走私武器、弹药行为,是指直接向走私人非 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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