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规定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以“情节恶劣”为构成条件之一,属于典型的情节犯。对此,一些学者认为设置“情节恶劣”提高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情节恶劣”之限制是恰当的。其一,虽然本罪最高刑仅是拘役,但如果对追逐竞驶不加任何限制的话,会无限的扩大本法条的适用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二,“情节恶劣”可以作为判断犯罪与违法的依据和界限,如果不以此加以限制,则追逐竞驶行为与一般的超车行为以及违章行为的界限呈现模糊状态,无疑不利于犯罪的惩治。“情节恶劣”的界定直接关系着犯罪的成立与否,可从以下六方面加以考量:
1.追逐竞驶的时间
众所周知,在人流量大的情况下发生的追逐竞驶要比人烟稀少时危害严重得多,而人流量在不同时间段显著不同,如白天上班高峰期间追逐竞驶要比在夜深人静时危害严重,节假日期间追逐竞驶要比平日危害严重。因此,追逐竞驶发生时间与情节恶劣程度直接相关。
2.追逐竞驶的地点
不同的地点因人流量、交通状况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危害性。如主干道、人行道、步行街等人流量相对较多,在此进行追逐竞驶危害性也就越大。再如公共车库、厂房等场所的道路人流量相对较少,道路交通相对简单,故危险性也就相对较小。
3.追逐竞驶的速度
不同的行驶速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不同,超速程度与危害性成正比,严重超出限速程度极大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也就越大。
4.危害结果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无论是否具有现实的、具体的危害结果,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现实危害,触犯其他严重罪行时,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以其他罪行定罪处罚。但如未触及其他严重罪行,或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却导致交通堵塞、瘫痪、引发公共恐慌程度等情节将成为定罪量刑时考虑的危害结果因素,例如来回穿插、频繁并线、逆行等。
5.追逐竞驶次数
追逐竞驶行为的次数也是影响情节恶劣是否成立的因素之一。对于偶发性且没有造成客观危害的追逐竞驶行为,应持宽容态度。而对于多次实施追逐竞驶行为并因此为乐,或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仍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的追逐竞驶行为,则应认定为具有较大危害性。
6.主观恶性
情节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体,具体到追逐竞驶行为,反映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有预谋,以及罪过的形式及其程度等。{1}主要表现为炫耀和显示,为追求刺激、争强好胜、发泄怨气等故意选择在闹市进行飙车;明知自己无证、吸毒仍旧飙车;事先有预谋的进行飙车等等。综合以上因素,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1)在闹市或者生活聚集区追逐竞驶而造成交通隐患或者阻塞的;
(2)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酒后、吸毒后追逐竞驶的;
(4)严重超速追逐竞驶的。一般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为标准;
(5)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机动车等;
(6)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7)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