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从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没收财产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两种。一般没收是指剥夺犯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收归国有。特别没收是指只剥夺与犯罪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物归入国库。特别没收的对象包括:
( l)违禁物品。即法律法令禁止私人自由持有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2)供犯罪所用或为了犯罪所预备的物品。如供杀人用的刀子、走私用的资金等等。
(3)因犯罪所得到的物品。如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盗窃到手的财物等等。违禁物品应当全部没收,供犯罪所用或为了犯罪所预备的物品一般以属于犯罪人所有为限,才能没收,因犯罪所得到的物品,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则应当返还给被害人,不在没收之列。特别没收相当于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我国刑法的没收财产是指一般没收,刑法64条的没收和追缴是量刑过程中对违法所得、违禁品和犯罪用财物的处理方法,不属于刑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