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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代妻签字认欠款妻需为夫签字“买单”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86人看过

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2002年,王女士购买李某所持的A公司股份,张先生替其妻王女士与李某和A公司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并且承担A公司部分对外债务。协议签署后,王女士向李某支付了股权转让金60万元。后李某向王女士催要剩余的股款,张先生再次代王女士签署了一份《纪要》,确定王女士仍欠李某20万元股权转让金。

此后,王女士迟迟未归还剩余的20万元。李某再次向王女士主张债权时,王女士却以张先生没有权利代她在《纪要》上签名为由,拒绝支付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和《纪要》真实有效,判决王女士支付李某20万元股权转让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合同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王女士认可其配偶张先生代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且以支付80万元的行为履行了该协议中的部分义务,表明王女士对于张先生代其处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认可。由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纪要》等一系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重大事务王女士均未亲自出面处理,而是由其配偶张先生代为进行,故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王女士知道其配偶张先生代理王女士所为的一切相关行为,并且签署《会议纪要》后王女士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张先生有权代理王女士处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事宜,因此,张先生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对王女士有效,王女士应当给付李某剩余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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