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结一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妻子诉丈夫扶养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04年1月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自此之后,被告对我不闻不问,也不给我基本生活费,导致我精神压力过重,受到精神刺激,并且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并负担今后的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现分居生活。被告自2004年到2006年间三次起诉离婚。在第三次起诉时,李女士提出自己精神上患有疾病,故法院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对李女士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无诉讼能力”。后被告撤诉。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工作和经济收入。被告与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有收入,亦有扶养能力,应对原告尽扶养义务。但原告要求的扶养费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刘女士生活费480元,并负担原告李女士今后所花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