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近日,门头沟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暑假,18岁的肖某认识了高某,两个人在交往中彼此产生了好感,同时肖某知道高某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一天,两个人在一名同学家闲聊,在同学出门后两人发生了性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