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XX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XX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同月5日,其母向XX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办卡后王某曾游泳一次,未出现哭闹的现象,在第三次和第四次游泳时出现哭闹。二审中XX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已不能继续使用。王某以XX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XX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返还其押金100元和游泳卡余额2387.55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XX公司之间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有效。王某诉称的XX公司经营范围、地址与发票问题,与合同目的无关;所称XX公司违反相关管理条例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XX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称,XX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应予解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其经营地及注册地经营,致王某购买的游泳卡无法继续使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据此,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XX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XX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