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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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琐事与同事打架不算工伤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87人看过

案件回放 

杨某系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9日22时许,杨某在工作场所因洗车水桶归属问题与同事安某发生纠纷并扭打。其间,杨某持一木拖把殴打安某,结果被安某持水果刀刺成重伤。温州市人社局认为杨某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纠纷,并殴打他人在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杨某不服该认定,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宋家兴律师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上述案件中,杨某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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