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向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空调安装业务,指派贾某、孙某两人到某电声厂进行空调安装。2014年05月31日,贾某在安装过程中意外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贾某妻子要求电器公司承担贾某工伤死亡的保险责任。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宋家兴律师点评:
电器公司应当承担贾某的工伤死亡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5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空调安装需要相应资质,电器公司将该等业务发包给无合法资质的自然人杨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杨某雇佣贾某进行具体的安装工作,贾某在此过程中受伤死亡,电器公司虽与贾某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其作为业务发包单位承担违法发包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贾某死亡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