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的余晓(化名)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2月劳动合同面临到期,余晓与公司谈续签,但遭公司多次反悔变卦,虽最终公司决定留下余晓,但一番折腾下来余晓觉得身心俱疲,单位如此“任性”也让余晓无法信任,最终决定离职。
2008年3月份,22岁的余晓只身一人来到武汉找工作,很快便找到一家大型物流公司做仓储管理。由于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余晓在公司一待就是7年的时间。今年2月,眼看2年前签的劳动合同又快到期了,余晓便去找人事提续签的事情。
因为余晓表现一直很好,但7年来工资基本没有变过,余晓便按部门制度提交了加薪申请。因此举余晓本心存忐忑,但没过多久公司却给了他一个惊喜:考虑到余晓是服务了7年的老员工,上级决定要给余晓增加每月500元补贴,到人事签了新的合同之后,余晓喜不自禁,工作也更尽心了。
但好心情没维持多久,半个月后人事那边却通知余晓:上面有别的经理不同意给余晓加薪,公司决定取消加薪,并直接辞退余晓。随即经理便找余晓谈话,余晓极力求情,称愿意放弃加薪,想继续留在公司。但无论怎么求情,公司最终给出的态度依然强硬,最后经理告诉他公司已经另外招了人,余晓没可能留下,并以余晓“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书面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正当余晓办离职时,公司人事又找到他——公司做出新决定:余晓留下可以,但取消当年年终奖。
经过这么一番折腾,余晓觉得公司如此多变,气愤不已,加上他也不愿意接受公司条件,最终决定离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宋家兴律师认为:公司用人如此任性,出尔反尔,不仅影响公司形象,同时还会给自己带来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只有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对余晓进行考核,对其能否胜任工作并无相应的证据支持,此外,即便余晓不能胜任单位也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若仍不能胜任,才能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单位擅自解除与余晓之间的合同,需支付给余晓相应的赔偿金作为“任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