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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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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与钟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进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邱XX诉被告钟XX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钟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在天台县,应由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市XX与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宁波市江北华夏国玉石材经营部将工程所在地在天台县的别墅外墙安装工程外包给被告施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属专属管辖,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的管辖地违反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三、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天台县,原告曾因该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1023民初307号】,后原告又撤回起诉,故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更加熟悉。本案的工程所在地的天台县,且被告所在地也不在宁波市江北区,故本案应由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从原、被告陈述及双方签订的石材施工合同看,所涉纠纷为房屋外墙石材装饰装修,应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该类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纠纷施工工程地在浙江省天台县,双方合同中虽约定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进金律师,男,汉族,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地(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