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因被告韦某无证经营美容店引起。原告包某本是被告一名顾客,因与韦某发生纠纷而举报其无证经营。事发后,韦某接连受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2017年又被包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1万元的美容费。
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内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刑事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管辖法院应在刑事处罚的同时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再受理被害人要求返还的民事诉讼请求。但本案却立案受理并支持了包某的诉求。原因有二:一、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是健康权纠纷,而非单纯的返还财产;二、被告韦某的刑事判决中,一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的处罚并未实际履行。试想,若本案中的一万元已经实际追缴并没收,那原告包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将很可能不予支持。
针对本案中的一万元美容费,刑事判决追缴并没收,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民事判决又要求退还被害人包某,三份法律文书均已生效,该如何执行呢?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该一万元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实际退还包某,并以民事判决的执行对抗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若后续强制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将继续以民事判决的执行予以对抗,避免重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