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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素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13民初20412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A,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至2014年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UV光敏剂、IR热敏剂、PS版感光液等产品,2015年5月6日,双方签订货款结算协议,明确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7,015.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但此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拖欠原告220,509.5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509.51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20,509.51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XX厂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至2014年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UV光敏剂、IR热敏剂、PS版感光液等产品,2015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货款结算协议,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07,015.96元,约定被告自2015年5月起每月偿还5万元,最后一个月支付57,015.96元等,被告于2015年5月6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欠款3万元,于同年6月26日以PS板材款冲抵货款106,506.45元,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供应纸箱,冲抵欠款14,638元,于同年5月16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欠款5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5,871.51元未付,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5,871.51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05871.51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事实,由货款结算协议、对帐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2张、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确认截至2015年4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407,015.96元,后陆续支付部分欠款,至今尚欠货款205,871.51元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并可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诉请依法有据,亦应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货款205,871.51元;
二、被告上海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XX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205,871.5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为2,304元(原告上海XX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XX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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