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案件屡屡在衢州告破,本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作为案件的辩护律师,现结合已经办理的几起案件,依据现有的法律做个总结,供大家参考。
案例:张三通过网络订购了一台“伪基站”,然后以出去游玩的名义叫上女朋友李四,李四提供车子并帮忙开车,路途中所有费用张三承担,平时张三坐在后排群发以银行消费链接木马网址的诈骗短信,期间李四得知张三的行为违法。两人为了逃避追踪,一路途经多个城市从A城市到B城市到C城市直到衢州,经鉴定沿途群发送短信15万余条,造成通信中断8-12秒,后在衢州地区被抓获。
辩护意见:1、本案系张三策划安排,李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李四是在中途才知晓张三所发短信违法,不能以查明的张三发送的短信总数作为李四的量刑依据,应该从李四知晓到案发这段期间发送的短信数量来认定李四所发送短信数量。3、李四系犯罪未遂;4、李四系初犯、无前科;5、李四具有如实供述和当天自愿认罪的从轻量刑情节。
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涉及的法律:
1、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2、“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等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 邹军英律师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