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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江苏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鑫|时间:2020年06月22日|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苏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7054号
原告B,女,195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西湖花园南XX,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万和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江苏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2017年3月6日,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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