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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江苏XX公司、B、C、金坛市公路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鑫|时间:2020年06月22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苏XX公司、B、C、金坛市公路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坛水初字第0007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金坛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A,
被告A,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公路管理处,住金坛市华城中XX,
负责人A,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江苏XX公司、B、C、金坛市公路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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