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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常州市XX公司、B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鑫|时间:2020年06月12日|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A于2018年9月18日解除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A,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审被告:A,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审被告:A,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原审被告B、C、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向本院出具承诺书,就案涉5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在本案中不再主张,统一由(2018)苏04民终3953号案件一并处理;上诉人A以常州市XX公司与B等人达成调解协议不再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511元,由上诉人A承担(上诉人A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022元,由本院退还451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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