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520**********

  • 执业机构: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晋江市XX以晋检诉刑诉〔201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XX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汪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XX指控:
1.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在晋江市,盗走被害人陈X1约4斤金纸灰(无法估价)。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在晋江市,盗走被害人洪X约4斤金纸灰(无法估价)。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在晋江市,盗走被害人庄X约3斤金纸灰(无法估价)。
4.2018年11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XX在晋江市,盗走被害人庄X6.74斤金纸灰(价值人民币1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6.74斤金纸灰,后发还被害人。
5.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XX在晋江市,盗走被害人洪X18.08斤金纸灰(价值人民币34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18.08斤金纸灰,后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部分被害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对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1.盗窃的数量较少,手段一般,没有造成其他损失;2.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3.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实施盗窃;4.系初犯,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至晋江市,盗走被害人陈X1约4斤金纸灰(无法估价)。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至晋江市,盗走被害人洪X约4斤金纸灰(无法估价)。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至晋江市,盗走被害人庄X约3斤金纸灰(无法估价)。
4.2018年11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XX至晋江市,盗走被害人庄X6.74斤金纸灰(价值人民币1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6.74斤金纸灰,并发还被害人庄X。
5.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XX至晋江市,盗走被害人洪X18.08斤金纸灰(价值人民币34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18.08斤金纸灰,并发还被害人洪X。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庄X对被告人李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X1、洪X、庄X的陈述,分别证明其各自被盗的事实。
2.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李XX于2018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手拎黑色大塑料袋,出现在案发现场周围;被告人李XX在视频截图上签名确认。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到两袋分别重6.74斤、18.08斤的金纸灰,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庄X、洪X。
4.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说明,证明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李XX的归案情况。
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庄X对被告人李XX表示谅解。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信息。
7.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上述第4、5起金纸灰的价值。
8.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其对上述盗窃事实均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已部分追赃、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李XX已主动预缴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李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继续退赔被害人陈X1、洪X、庄X的相应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