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520**********

  • 执业机构: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X与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18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毛巾生意,且与被告有生意往来。2016年6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000元。2017年1月25日,双方再次结算,扣除被告已付的4000元,尚欠货款3000元。两次结算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1000元。上述欠款均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经营毛巾生意,2014年,被告陈X向原告购买毛巾用于零售。2016年6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兹向北京XX(李XX)货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注人为问题不能给予退换,欠款人陈X,身份证号码。2017年1月25日,双方又对其他货款进行结算,被告陈X出具欠条:兹欠北京XX(李XX)货款人民币七千元,注人为问题不能给予退换,欠款人陈X,身份证号码。该欠条用粗体蓝色笔写“付4000”,对7000元货款,被告已付4000元,尚欠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X欠付原告李XX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权利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算,即2017年1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还清之日止。被告陈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货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陈X负担163元,原告李XX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